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》和《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,完善协同育人长效机制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学院依据学校的领导方针,决定实施师范生“双导师制”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“双导师制”指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对学校师范生进行指导、共同培养人才的协同育人机制。“双导师制”贯穿本科教育全过程,非集中实习实践阶段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,集中实习实践阶段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。
第三条 师范类以师范专业学生为教育管理对象,由基础教育教师担任校外导师。
第二章导师选聘
第四条 师范类校内导师选聘条件
(一) 具有深厚的教育情怀、良好的思想政治、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,身心健康;
(二) 教育理论扎实,专业功底深厚,教育教学技能娴熟,有一定的教学经验;
(三) 热爱任教学科,熟悉国家教育改革政策,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一定教研成果;
(四)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。
第五条 师范类校外导师选聘条件
(一) 具有深厚的教育情怀、良好的思想政治、职业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,身心健康,乐于为教师教育发展作贡献;
(二) 具备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、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、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,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;
(三) 具有中教一级或小(幼)教高级以上职称,或本科及以上学历;
(四) 优先聘请以下人员:
1.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;
2.中小学、幼儿园名校(园)长;
3.省级骨干中小学教师、省级乡村名师、省级乡村教育家及特级教师等。
第三章工作职责
第六条 师范类校内导师职责
(一) 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作用,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理念、政策及改革与发展状况,引导师范生树立现代教育理念,培育教育情怀,尊崇师道,践行师德;
(二) 促进师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指导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,参加教学教研活动,全程指导师范生实践教学环节;
(三) 深入基础教育教学一线,与基础教育学校及教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, 积极参与听课、看课、评课及辅导活动,主动与基础教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 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,反哺教学;
(四) 为师范生提供学业指导、咨询、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,培养师范生核心素养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;
(五) 教育实习期间须每周至少对师范生指导一次。
第七条 师范类校外导师职责
(一) 主动发挥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积极将高等教育、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实际紧密结合,引导师范生树立现代教育理念,养成教育情怀,践行师德;
(二) 促进师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与校内导师密切配合,指导师范生实践教学环节,指导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,使其具备独立承担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;
(三) 指导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,指导师范生掌握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。
第八条 校内外导师可采取驻校、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,通过专题讲座、协调教研、定期培训等,共同指导学生。
第四章管理与考核
第九条 “双导师制”指导教师由学院直接聘任,管理。原则上校内导师四年一聘,校外导师一年一聘。每名校内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20人,每名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8人(师范类校外导师指导学生不得超过3人)。
第十条 学院制定“双导师制”管理实施细则,学生集中实习实践阶段前两周内确定校外导师指导计划,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 学院与校内外导师、实践基地实行协议管理,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指导学生或导师,必须更换的,须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校内外导师的考核。
(一)校内导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重点考核对学生专业指导、学风引导、考试考证指导、技能训练指导、就业创业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。考核采取导师自评、学生评议、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综合评价导师业绩。
(二)校外导师在集中实习实践阶段结束后进行考核,重点考核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指导、职业道德规范引导、就业创业规划指导等履行职责情况。考核采取导师自评、学生评议、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综合评价导师业绩。
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个等次。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专业发展档案。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导师队伍,报送教务处备案。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、师德师风等行为或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其导师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,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保障措施
第十四条 学校将各学院实施“双导师制”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。
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相关经费,按学校实习实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支付。
第十六条 学院将校内导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基本工作量。
第十七条 学院可自行组织或依托学校教师发展中心,以专题培训、合作研究、现场研讨、网络研修等方式,有计划地组织导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,提升队伍整体素质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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